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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2006-12-13 9:28:54)
 

    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引起了社会公众和有关媒体的广泛关注。对此,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联合发布了《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1年,国家颁布实施了《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对加强棉花市场监管,维护棉花正常流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近年来推行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后,原《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主要体现在:

    一是对棉花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在实际中难以实施。原《办法》规定对棉花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规定取得棉花收购资格必须具备固定的收购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检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仓储和消防设施,经国家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这些条件是针对棉花定点收购制定的,与实际执行情况差距较大。棉花收购放开后,棉花收购主要变为流动收购和棉花加工厂组织职工入户收购,专门的棉花收购企业已基本不复存在。对这些流动收购的企业和一些农民贩卖籽棉难以进行资格认定。

    二是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标准偏低。原《办法》对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只规定了一些原则要求,具体实施细则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地区市场准入标准偏低,导致棉花加工企业过多,加工能力严重过剩。据有关方面统计,2001年以前全国有3000多家棉花加工企业,目前经审批的有8000多家,加上未经审批的有上万家。棉花加工能力约为2000万吨,比实际产量多出近二倍。

    三是推行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需要修订相关标准。2004年开始推行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力争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将原先小包型(85公斤)棉包改为大包型(227公斤)棉包,在棉花加工环节由棉花质量检验机构实行仪器化检验。为此,棉花加工企业要将原来压力吨位为200吨的棉花打包机更换成压力吨位为400吨的大型打包机。原《办法》中棉花加工企业配备压力吨位为200吨打包机的规定需要相应修改。

    问:与原来的《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有哪些大的变化?

    答:按照“放开收购、管住加工、规范市场、保证质量”的原则,我们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与原《办法》比较,新《办法》最突出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棉花收购不再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新《办法》不再规定对棉花收购必须实行资格认定。棉花收购者仍要承担明码标价、按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收购棉花等义务。从事棉花收购业务的企业或个人,还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二是提高棉花加工资格市场准入门槛。针对目前棉花加工企业过多的情况,提高了市场准入标准和加工资格认定审批条件。新《办法》规定,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本办法颁布前已经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证书且依然有效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符合所在地棉花加工企业规划布局要求。(3)配备压力吨位400吨的大型打包机。

    三是统一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标准和程序。原《办法》规定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具体条件由各省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自定。新《办法》对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条件作了统一规定,并增加了棉花加工资格审核认定程序的内容。

 问:新《办法》中的过渡期指什么?如何对待在新《办法》颁布实施前已取得资格认定的棉花加工企业?

    答:过渡期是指2005-2009年。到2009年底,全部棉花加工企业都要过渡到用压力吨位400吨以上大型打包机,并由棉花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仪器化检验。这段时间也是棉花加工业设备全面更新改造的过渡期。

    对于在新《办法》颁布之前已经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在过渡期内按原资格认定条件复查合格的,可继续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在过渡期结束后,这些企业需要按照新《办法》的规定进行资格认定申报,获得新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后方可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

    问:国家有关部门在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工作中的职能和作用是什么?

    答: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国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组织协调,工商和质检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本办法负责当地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并负责本地区棉花市场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各省资格认定机关主要是发展改革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新《办法》还规定了要发挥棉花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棉花协会提出棉花加工企业规划布局、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的政策建议,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棉花加工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

    问:在新《办法》实施前,未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证书的加工企业是不是将无法获得加工资格认定?

    答:按照新《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必须是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证书且依然有效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这就意味着在新《办法》实施前未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证书的加工企业,不具备申请新的加工资格认定的条件。

    个别省区由于棉花种植区域发生较大变化,比如新疆随着水利等基础设施的改善,可能会新增一些棉区,需要设立新的棉花加工企业。新《办法》规定,如需设立新的棉花加工企业,需由有关省(区)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由省级资格认定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批。经批准的新建棉花加工企业,应当持资格认定机关的核准文件和《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问:新《办法》发布实施的意义是什么?

    答:概括地说,新《办法》的发布实施,其意义主要在于以下几点:第一,有利于搞活棉花流通和规范市场。《办法》的执行,有利于规范棉花市场秩序和保证棉花质量。棉花收购不再实行资格认定,农民售棉将更加方便。第二,有利于淘汰一批规模小、设备差的棉花加工企业。我们的目标是,在改为大型打包机后,把棉花加工企业由现在的8000多家逐渐减少到2400家左右,促进棉花的规模化经营。第三,有利于推进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新《办法》发布实施,使棉花加工业的设备更新改造有法可依,有利于推进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同时促进棉花市场体系建设和发展棉花现代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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