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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从6月1日起施行
(2007-5-28 14:00:28)
 

  从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和自治区农业厅在南宁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3月27日由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我区是新兴的蚕茧主产区。自治区党委、政府已把桑蚕产业列为重点加快发展的11大新兴农业优势产业之首,明确提出要把桑蚕产业发展成为继糖料蔗产业之后在全国乃至全球都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推动我区桑蚕产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管理办法》确立了共育商品小蚕的备案管理制度,规范了蚕种的生产、经营和流通管理等一系列行为,突出了对蚕农利益的保护。蚕种是桑蚕产业发展壮大的前提和基础。由于我区自主繁育的蚕品种和生产的蚕种不能满足蚕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每年区外约有近百万张蚕种通过正当或者不正当途径进入我区。这些进入的蚕种,有的未经病毒检疫,有的因蚕种卵质卵量不高,导致孵化小蚕的出蚕率低。为减少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管理办法》对区外蚕品种的引进、经营作了相关的管理规定。为规范共育商品小蚕管理,《管理办法》确立了共育商品小蚕的备案管理制度,明确了应当具备的条件。《管理办法》还对蚕种微粒子病检疫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四类蚕种禁止在我区经营,一是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二是无检疫合格证明的;三是使用伪造、变造或者重复使用检疫合格证明的;四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经营的。


 
信息来源: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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